台灣地區天然資源蘊藏不豐,人口密集,鑒於能源為經濟發展之重要因素,政府於民國68年11月成立能源專責機構─經濟部能源委員會,並於93年7月改制為能源局,負責擬訂與執行能源政策、能源管理法、電業法、石油管理法及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等各項能源法規,督導能源事業之經營,並規劃整體能源供需,建立能源資訊系統,推動節約能源措施,進行能源研究發展與推廣利用,及促進能源國際合作。其中,石油管理法已於民國90年10月11日公布施行,同年12月26日公告油品全面開放進口,以加強石油市場管理;而再生能源發展方案亦於民國91年1月奉行政院核定,未來將凝聚各級政府機關與民間力量,共同積極推動再生能源之開發與利用。
因應我國經濟發展邁向國際化、自由化趨勢,能源政策已有重大變化,政府積極推動能源事業自由化、民營化,開放民間經營發電廠、石油煉製業,促進國內電力價格調整制度化、透明化,加強能源需求管理工作,並重視能源環境問題與對策,以達成經濟成長、環境保護及能源供需平衡之目標。為增進國內外人士對台灣地區能源情勢發展有充分之瞭解,特編印本簡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