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議題一:京都議定書生效後整體策略方向
一、 CO 2 減量策略定位規劃:
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 3 條的精神,各國在公平基礎上,負擔共同但有差異之責任;應考慮特別需求或面臨特殊狀況成員之負擔與能力;以成本有效政策措施,因應氣候變遷。並應以全球能源消耗及產品生命週期為考量觀點,於國際談判時爭取,以國家淨能源消耗所產生的 CO 2 排放量及能承受之減量能力為國家減量負擔。
現階段,我國仍將循序漸進積極推動各部門減量能力建構與自願性減量等減緩措施,依據各部門減量能力,推動具有實質減量效果的措施;並因應未來國際溫室氣體減量模式於適當時機推動溫室氣體限量管制與交易( cap and trade )、碳稅等措施。
二、我國 CO 2 減量目標規劃: ( 未獲共識,待國家永續發展會議處理 )
87 年全國能源會議訂定參考目標: 2020 年能源燃燒 CO 2 排放量降至 2000 年排放水準,依目前推估若欲達成確有困難,我國應重新檢討減量目標。
OECD 國家溫室氣體排放與 GDP 經濟成長間已呈現一種脫鉤之現象,減緩溫室氣體排放成長率至 OECD 國家水準可作為我國努力之目標,進一步努力使我國溫室氣體人均排放量能達 OECD 國家相同水準。
積極建立國家因應溫室氣體減量能力,規劃我國減量前景,尋求參與下階段京都議定書協商的管道,爭取我國最佳減量承諾。在我國未承諾減量前,執行各部門減量策略,分期估算 2010 、 2015 、 2020 、 2025 年 CO 2 與基準情景 (BAU) 比較的減量值,並 每年追?考核其執行成效。
依據公約及京都議定書規範精神及現有管制原則,並參酌國際趨勢變化,適時修正分期策略減量值。本次能源會議規劃之整體因應策略,依據各部門規劃之政策措施 初步 估計,在 2010 年 CO 2 可較基準情景減少 2,300 萬公噸, 2015 年 CO 2 可減少 7,100 萬公噸,在 2020 年 CO 2 可減少 12,100 萬公噸,在 2025 年 CO 2 可減少 17,000 萬公噸。
三、進行總體經濟之衝擊影響評估
後京都時期之國際減量模式發展快速,約有四十餘種型態,然而,比較受到重視的減量模式型態包括京都模式、密集度模式 ( 如美國模式 ) 、人均量模式及多階段減量模式等。且各國經濟、環境與社會條件差異,不同減量模式之經濟與環境衝擊效果不一,各國均積極展開各項減量模式的評估工作,以期能夠尋求最符合國家永續發展的減量模式,作為未來國際談判之依據。
因此,我國未來在推動溫室氣體限量管制與交易時,亦應作好國家總體的衝擊評估,此為擬定適當調適政策的基礎,且提高減量模式衝擊評估能力與正確性,將是各部門規劃長期減量政策的參考依據。
四、研訂與推動減量之政策工具
推動能源價格合理化,初期反映燃料成本,未來依據能源發電結構變化及外部成本內生化等因素調整。
建立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配比之管制機制。
檢討租稅減免與低利融資等政策工具,提高綠色生產誘因。
有效導入市場誘因工具,配合限量管制,推動 CO 2 排放交易制度及課徵 碳稅 。
五、建立 CO 2 減量之行政管理機制
(一)制定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長期推動落實各部門減量行動。
(二)訂定溫室氣體減量法,提供溫室氣體減量工作法源依據。
(三)制定新設重大投資案 CO 2 排放源管理機制,包括新設重大投資案考量 CO 2 排放納入環評項目。
(四)推動能源、產業及交通政策環評。
(五)建立產業部門 CO 2 盤查與登錄制度。
(六)有效提升產業 CO 2 自願減量成效。
(七)建立部門間 CO 2 減量政策協調機制。
(八)輔導地方政府因應 CO 2 減量執行力。
(九)輔導企業建立環境會計帳。
六、推行減量技術輔導
(一)協助研究機構將減量技術移轉產業。
(二)發展能源服務產業,加速擴散節能技術。
(三)扶植綠色能源科技產業,驅動減量技術生根。
七、推動科技之研究發展
規劃能源科技研究發展政策,包括研擬能源效率提升技術獎勵、提高再生能源與替代能源技術研究經費、推動氫能源研發與利用及推動碳捕捉、碳儲存、碳固化與再利用之技術發展。
八、厚植森林資源
(一)厚植森林資源增加森林碳量吸存功能,加強人工林撫育提昇生長量。
(二)建立農業與森林部門溫室氣體估算調查監測與驗證體系。
九、參與國際合作
(一)鼓勵企業參與國際清潔發展機制基金投資與合作計畫。
(二)擴大爭取舉辦 CO 2 減量國際會議。
(三)鼓勵學術單位與 NGO 團體參與相關國際會議。
十、提高國民認知與全民參與
(一)鼓勵地方政府舉辦節能與 CO 2 減量活動。
(二)擴大推動對全民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與宣導。
(三)強化與相關 NGO 團體之夥伴關係。
|